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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17 生效日期: 1995-12-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1995]115号

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逐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办公和住房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中专项用于省级机关办公和宿舍用房建设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由财政厅统一管理。根据每年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省财政厅牵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安排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委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安排的原则是: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区别情况,先急后缓。 
  第五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投资的对象为省直机关一级单位和驻济南的部分二级单位。厅局所属的大专院校、中专学校、干校、干部培训中心和驻地不在济南的省直机关二级单位等,基建投资计划由省计委管理。 
  第六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主要用于宿舍建设,除省政府特批外,一般不安排办公用房的建设,对食堂、车库、幼儿园等零星建设,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七条 在资金的具体使用上,对不同性质的单位和部门区别对待,行政单位重点补助;事业单位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 
  第八条 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严格报批制度。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建房申请及基建投资建议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计委和省事务管理局。具体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形式、现有编制、实有人数、房源情况、建房用途、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拟建地点以及投资额和资金来源等情况。申请行政建房资金需要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事务管理局审查并提出意见,省计委审批立项。 
  第九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的拨款。各用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工作量以及工程进度等情况向省事务管理局编制用款计划。省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汇总,省财政厅负责核定,根据核定意见省事管理局分次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省财政厅具体办理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要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作为办理拨款的依据: 
  (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概算书); 
  (二)财政部门审查定案的施工图预算及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的会计核算。各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修改均以财政部门的文件为准,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不得采用其他会计核算方法。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会计报表制度,认真填制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省级行政建房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进行初审,核减不合理的费用,经省事务管理局复审后,由省财政厅审定。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竣工决算,填制有关报表,送省财政厅审核,作为转为固定资产的依据,并将建设项目完整的技术资料送省事务管理局存档。基建财务决算的初审及汇总工作由省事务管理局负责,省财政厅负责核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可在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放宽30%,即建筑面积一般职工不超过65平方米,处级不超过90平方米,厅、局级不超过120平方米。该建设标准,经省事务管理局审批、省财政厅核定后,方可组织设计,并将设计方案送省财政厅、省事务管理局。各部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计划办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装修标准。 
  第十三条 为提高省级机关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水平,便于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各建设单位应将所委托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力量和设计要求等情况,送省事务管理局审查备案。省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计委和省事务管理局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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