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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排放废水的重点工业污染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2 生效日期: 2009-10-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环保厅
发布文号: 闽环保控〔2009〕57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为推动流域整治和总量减排工作,我厅组织全面开展造纸、纺织印染、制革、化工、食品、电镀和制药等排放废水的重点工业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企业环保基本信息,这7个行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方面普遍存在无证排污和许可证限定的污染物种类未涵盖行业特征污染物、只有排放浓度限制没有排放总量限制等问题。
  为切实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关于“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的规定,现就加强这7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必须对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排污口数量与位置等作出限定。限定的污染物种类必须包括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统一要求确定的重点污染物种类,以及相应行业的特征污染物种类。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各行业所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环保验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相关标准文本可到环保部网站www.zhb.gov.cn查询“科技标准”栏目)。根据项目的特点,可适当删减,但以下所列污染物必须作出限定(要有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的限定):(1)造纸行业:废水排放总量(按吨产品排水量核定)、BOD5、COD、SS;(2)纺织印染行业:废水排放总量(按吨产品排水量核定)、BOD5、COD、色度、氨氮、总氮;(3)制革行业:废水排放总量、COD、总铬、六价铬、氨氮、总氮、硫化物;(4)化工行业:废水排放总量、BOD5、COD、氨氮、总氮、特征污染因子(如磷酸盐等);(5)食品行业:废水排放总量、BOD5、COD、氨氮;(6)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总量、特征重金属、氰化物;(7)制药行业:废水排放总量(按吨产品排水量核定)、BOD5、COD、氨氮、总氮、总磷。
  二、对已办理环评审批并验收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核对许可证限定的污染物种类是否全面,相关要求是否全部明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换发。各行业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工作必须于2010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行业整治另有时间要求的按整治要求)。
  三、对已办理环评审批,但未验收需进行试生产的企业,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对试生产超过三个月需申请延期的,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有效的监测报告办理延期,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含前三个月)。对完成环保验收的,根据验收情况核发排污许可证。验收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必须包括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统一要求确定的重点污染物种类,以及相应行业的特征污染物种类(有些企业的环评批复没有对行业特征污染物作出规定,在验收时必须监测,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必须作出限定)。
  四、对未办理环评审批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同时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批复的污染物种类必须包括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统一要求确定的重点污染物种类,以及相应行业的特征污染物种类。
  五、加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年审和换证工作。对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的,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上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闽环保法(2008)10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福建省环保厅
二ΟΟ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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