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12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1]第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适当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同时,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增加工资给予补偿。为切实贯彻实施国务院调整粮油价格政策,安定居民生活,现就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粮油提价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给城镇居民的工资补偿收入,视为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价格补贴,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在调整粮油价格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增加在职职工的工资补偿收入,在征收1991年度奖金税时,应计入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不计征奖金税;征收1991年度工资调节税时,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和企业实际调整补贴日期计算当年增加的补贴数,调整“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或在企业工资增长总额中予以扣除,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三、上述规定从1991年5月1日起计算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