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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 2002-08-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3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加快全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加快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 
 
  我区是全国惟一同时拥有优质石灰石、水电、沿江沿海三大优势的省区,水泥工业是我区具有资源优势的传统产业之一,随着市场变化,水泥产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为加快我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实际,特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结构调整的基本思路与目标 
  基本思路:淘汰落后、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新型干法水泥;鼓励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联合重组企业集团,通过“上大改小”和“以大带小”,实现产业合理布局与企业专业化分工,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企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目标:“十五”末,全区新型干法水泥年生产能力达1000万吨以上,产量占全区25%以上,水泥散装率达25%左右;年产量排名前四位的水泥企业集团产量占全区50%左右;每吨水泥平均综合能耗比“九五”下降10%以上。 
  二、产业技术与产品结构调整 
  (一)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传统产业。重点发展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鼓励中小立窑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闭路粉磨系统)、散装水泥站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制品企业或新型建材企业;鼓励发展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预拌砼搅拌站;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利用新型手法窑余热发电;大力推广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 
  (二)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必须配置散装水泥设施,其中新建水泥生产线的项目,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项目设计生产能力的70%。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贯彻国家经贸委令1999年第6、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公布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许办[2001]09号)精神,对生产主机设备使用窑径2.2米及以下的水泥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的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的水泥企业,以及1999年9月1日后新建的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国家制止重复建设、禁止投资的工艺技术的水泥企业,2002年底前,注销或不予换发水泥生产许可证。 
  (四)实施总量调控,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令1999年第14号《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禁审批建设任何规模的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水泥生产线项目(含改扩建)。原则上只批准建设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其中特种水泥只批准建设日产熟料1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生产线。 
  各地必须在作出淘汰、关闭、转产落后生产能力计划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先进生产能力的改建、扩建;计划将改、扩建项目投产后生产的水泥、熟料在区外销售并在当地建立粉磨站的企业,应说明当地市场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 
  三、组织结构与产业布局结构调整 
  (一)鼓励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联合、相互参股、兼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发展跨地区的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集团;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以资本为纽带的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企业公司制改造。 
  (二)鼓励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大带小”和“上大改小”。鼓励大企业利用人才、技术、管理、资金优势,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形式改造提升中小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周边立窑厂及靠近市场的中小水泥企业改造为现代化水泥粉磨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墙体材料或新型建材企业,实现大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共同发展、规模经营,避免恶性竞争,增强集团核心企业及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重点支持生产规模300万吨/年以上,且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生产线年产水泥达200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大型水泥企业集团)的发展。 
  四、相关措施 
  (一)鼓励企业联合发展。支持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内优势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授权符合条件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营集团内的国有资产,享受出资者权利。 
  (二)支持企业集团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精神,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支持年产新型干法水泥100万吨以上的大企业及企业集团设立自治区级技术中心,其中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推荐申报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 
  (四)鼓励电力企业对水泥产业优化升级实施优惠措施。对水泥综合电耗120kwh/吨以下,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生产用电,以及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内水泥及其制品企业的全部生产用电,改按第一价区大工业电价执行,同时免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价区差别取消后,鼓励实行更优惠的电价措施。 
  (五)积极发挥财政挖潜改造和国债等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作用,对下列项目给予支持: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利用新型干法窑余热发电项目,设立自治区级、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将水泥立窑中小企业改造为年生产规模10万吨及以上的粉磨站、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预拌砼搅拌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水泥制品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铁路部门继续坚持对散装水泥在计划、配车、运输方面“三优先”的原则,地方铁路比照国家铁路局的收费标准确定散装水泥运输收费标准;运输散装水泥的汽车继续执行养路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水泥企业加大地质资源勘探投入,合理开采与利用矿产资源。对水泥生产企业投资规范勘探、依法自探自采的矿产资源,其矿产资源税按国家允许的最低标准征收。 
  (八)凡在我区境内设立的水泥企业,在实施优化升级时,凡符合本意见的鼓励项目,可享受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上述措施的支持;对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不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上述措施的支持。 
  (九)强化质量与环保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1.对获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生产许可证审查分部要及时报请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注销并收回水泥生产许可证;对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期(三个月)整顿后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者; 
  (2)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产品或废品出厂者; 
  (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者。 
  2.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水泥标准而出具质检合格证者,一经发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责令质检单位限期(三个月)整顿,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者,取消质检出证单位及签发人、检验人的质检资格,并对由此引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其责任。 
  3.对产品达不到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指标而出具指标检验合格证者,一经发现,取消检验出证单位及签发人、检验人的检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对污染严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半年)治理,2003年底前不能实现完成治理要求的,依法收回水泥生产许可证,并视情况责令其停业、关闭。 
  (十)组织实施。全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各地经贸委(局)会同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妥善处理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全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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