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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4 生效日期: 2009-11-04
发布部门: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署办发〔2009〕110号
行署各工作部门:
  由地区财政局制定的《铜仁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地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以及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两次 , 特殊情况须采购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 经地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采购。
  二、地级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证有三家以上供货商参与投标,特殊情况必须按程序报批;二是采购单位要有采购预算和专项资金安排,要有充裕的自有资金;三是必须经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研究同意。
  三、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见附件 1 );对部分采购频繁的货物或服务实行协议供货。
  (一)对于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限额标准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 10 万元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单位采购时按分散采购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填报申报表,由采购单位组织采购,并将采购情况结果报送地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分散采购申报、回执表格式见附件 2 )。
  (二)对于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限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单位采购时填报集中采购申报表报行署分管领导同意,送地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3 )。
  (三)对于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类已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按协议供货方式办理。
  四、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又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即货物、服务类、工程类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采购项目也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五、对于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另报地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为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安全支付,凡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申报集中采购时,按采购预算将采购资金汇集到地区政府采购办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不得进行采购。
  七、对不按政府采购规定申报,自行采购或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次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八、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重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铜署办发(2008)34号文件同时废止。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1. 铜仁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 铜仁地直单位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申报表
  3. 铜仁地直单位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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