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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4 生效日期: 2009-09-24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部消费[2009]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已经正式启动。生产供应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也是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这将明显增加基本药物的市场需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将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使质量优、服务好、保障能力强的企业获得更多机会,加快优势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兼并重组,促进生产规模化和集约化,带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同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多方利益的深刻调整,是一个渐进过程,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地医药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深入分析医药行业和生产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困难,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全力加快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大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工作力度

  (一)调查摸清基本药物生产现状

  各地医药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有关文件要求,于近期系统组织一次对本地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现状调查。通过实地考察,摸清企业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近年的实际产、销量,原料药供应情况,同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本地区基本药物需求测算情况,做好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基础工作。

  (二)组织企业积极参加招标采购

  各地医药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认真学习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规定,加强有关政策宣传解读,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全国各地的药品招标采购。在招标采购环节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坚持全国统一市场,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推动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恶性竞争,保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三)支持中标企业及时生产保证供应

  各地医药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中标企业迅速按购销合同做好生产准备,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水、电、汽和原辅材料供应问题,保证中标企业按要求生产基本药物,确保供应。

  (四)建立基本药物储备,完善医药储备制度

  各地医药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基本药物储备,重点解决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年生产的基本药物的供应问题,及时商卫生和财政部门提出储备的品种数量和落实所需资金,组织承储单位尽快收储,做到不缺货,不断档。

  (五)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各地医药工业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提高基本药物的生产和质量水平;合理布局,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现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不断提高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的保障能力。同时要坚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协调发展,适应社会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实现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采取措施,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医药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合理分工,定期检查,周密部署,年底考核,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各阶段目标的实现。

  (二)密切配合,做好衔接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多个环节,基本药物生产是重要的基础性环节。各地医药工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医改领导小组汇报工作争取支持,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做好生产与招标采购和配送的衔接工作,保证基本药物的及时、足量、保质供应。

  (三)加强监测,扎实推进

  要加强对医药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尤其是基本药物的生产情况的监测,要对实施基本药物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和预判,制定应对工作预案。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扎实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各地医药工业主管部门要每月15日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及时汇总、分析并通报各地。

  联系人:消费品工业司 李宏 联系电话:01068205672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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