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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劳改、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19 生效日期: 1994-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农[1994]2566号
市劳改局、劳教局、各劳改劳教单位: 
  由于最近几个月市场零售物价上涨较大,为使劳改、劳教人员伙食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经市领导批准,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将劳改、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为保证劳改、劳教人员伙食费能及时、足额到位,各场、监、所在与下属单位签订利润承包协议时,不允许将犯人伙食费以收抵支,要专款专用,每月要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以保证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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