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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7 生效日期: 2009-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9〕28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建设,在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8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国税系统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纳税服务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国税系统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展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各地要重视办税服务厅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办税服务水平。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 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各类办税事项。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一)税收政策;
  (二)办税程序;
  (三)服务承诺;
  (四)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税务违法处罚标准;
  (六)办理时限;
  (七)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八)办公时间;
  (九)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
  (二)全程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办理。
  (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广以下服务:
  (一)网上办税。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提供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二)联合办税。加强国、地税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积极推行“同城通办”涉税业务,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三章 办税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按照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的总体要求,做到区域分明、标识清晰、设施齐备、环境整洁、物件有序。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等候休息区、填单示范区、公告宣传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接待室。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区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区域,应采用开放式柜台作业方式。
  第十六条 咨询辅导区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进行办税辅导的区域。
  第十七条 自助办税区是纳税人网上自行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区域,应配备计算机及相应办税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
  第十八条 等候休息区是纳税人等候休息区域,应提供休息座椅。有条件的可提供报刊杂志和电视等。
  第十九条 填单示范区是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区域,应提供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等。
  第二十条 公告宣传区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公开各类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法规的区域,应设置公告宣传栏。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二类窗口。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工作人员监督栏,将办税服务厅所有人员的照片、姓名、工号公开,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办税服务厅标识基本元素(名称、图案、颜色),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内、外部标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积极推行以下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工作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二)服务承诺制度。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定期学习制度。办税服务厅采用各种学习方式,加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总体素质。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一律着装上岗、挂牌服务,做到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安全运行。
第五章 考核及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量化考核和内部通报,严格奖惩。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将其纳入税务系统教育培训整体计划,分层次、分类型逐年开展,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所在单位评选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地要积极开展各类争先创优和树立岗位标兵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联系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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