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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24 生效日期: 2009-03-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9〕27号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评价各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推进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落实,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评价考核工作遵循“统一标准、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365”节约集约用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四条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年度综合评价和“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一)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年度综合评价。从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二)“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中的“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三大战略目标、六大重点工程和五大主要抓手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第五条 评价考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评价考核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实行统一标准,以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为主。对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年度综合评价和“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设置指标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计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订下发。
  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年度综合评价为定量考核,具体采用多因素赋权加和法进行数据处理,形成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指数。满分为40分。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处理方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订下发。
  “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其中三大目标、六大工程中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采用定量考核方式,五大抓手落实情况即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相关工作措施则采用定性考核方式。满分为60分。
  第七条 评价考核各项数据以考核年上年度的统计年鉴数据以及相关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对定量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
  第八条 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下一年的4月份。
  第九条 评价考核工作分自查自评、统一测算、核查考评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评阶段:各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本地区完成“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统一测算阶段:省国土资源厅每年组织对各市的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进行统一测算与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核查考评阶段: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上报的自查报告,连同统一测算的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进行核查与综合评分,形成各市的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考核报告。
  第十条 评价考核等次根据指标值大小划分成三个等次:一等,考核总分值大于等于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差;二等,考核总分值大于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差,小于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差;三等,考核总分值小于等于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差。
  第十一条 考核报告及考核等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作为省分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三等的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切实可行措施。
  第十二条 对评价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的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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