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9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