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1 生效日期: 1995-1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995年10月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