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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2-25 生效日期: 2009-0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旅游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宣传普及工作,结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要求,市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旅游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旅游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结合本市旅游行业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北京市旅游行业消防工作实际,广泛、深入、持久宣传普及《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旅游行业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为北京旅游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旅游行业《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市旅游局张慧光局长任组长,市旅游局安金明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赵广朝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宣传普及《消防法》的组织、协调、推动和落实工作。同时,各区县旅游局主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各区县旅游局均要成立《消防法》宣传普及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区县旅游行业的《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

  三、宣传重点

  (一)《消防法》修订背景、意义,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二)《消防法》有关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职责、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公民的消防工作权利和义务。

  (三)《消防法》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

  (四)《消防法》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五)《消防法》有关农村消防工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六)《消防法》有关监督检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四、工作步骤

  全市旅游行业《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从2009年3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从20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在此阶段,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同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职责及具体任务,研究策划主要宣传普及活动,制作宣传材料,落实宣传普及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等。

  (二)宣传普及阶段,时间从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6月30日。

  1、组织《消防法》宣传大讲堂活动。一是在2009区县旅游工作会议上,组织各区县、各旅游企业领导,邀请消防专家讲解《消防法》;二是分期分批组织旅游行业全体消防工作人员,邀请消防专家,讲解《消防法》;三是结合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组织消防监督人员,深入旅游企事业单位宣传讲解《消防法》。

  2、组织《消防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活动。一是组织《消防法》宣传进机关活动。紧紧围绕《消防法》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举办知识讲座、组织消防论坛、开展消防演习等形式,在区县旅游局等机关开展《消防法》宣传普及活动。二是组织《消防法》宣传进旅游企业活动。紧紧围绕《消防法》规定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以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参观消防教育基地和消防志愿者行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习等形式,在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宣传普及活动。全市主场活动根据各区县准备情况确定。

  3、组织《消防法》宣传集中攻势。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公益广告等媒体资源,通过开展知识讲座、开办专栏专刊、制作公益广告等形式,围绕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公民消防工作权利义务,围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围绕消防监督检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深入、反复、持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关心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
4、组织《消防法》主题宣传活动。2009年5月1日,即《消防法》实施当日,组织主题宣传活动,在繁华街区设立宣传活动中心站,通过悬挂标语、横幅,设立宣传板、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播放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组织消防志愿者行动,开展消防演练等形式,形成宣传普及《消防法》的强大声势。

  (三)督促检查阶段,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

  在此阶段,北京市旅游行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督促检查小组,对各区县旅游局宣传普及《消防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学习落实《消防法》情况进行抽查。

  (四)考核验收阶段,时间从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在此阶段,北京市旅游行业防火安委会将对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消防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把《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作为推进全市旅游行业消防工作发展和提升全市旅游行业火灾防控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成立专门组织,制定细化方案,落实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各项宣传活动。

  (二)加强协调,整体推动。要积极协调安监、消防等部门,明确职责,形成整体合力,紧紧围绕宣传普及《消防法》,结合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实效性强和有针对性、有声势、有特色的宣传活动。

  (三)利用媒体,打造声势。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宣传普及《消防法》活动情况,组织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深入宣传《消防法》规定,形成强大宣传声势。

  (四)及时汇总,加强反馈。组织开展宣传普及《消防法》期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和重要活动信息。2009年3月5日前,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将《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方案报市旅游行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期间的各项重要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市旅游行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涂世文;联系电话:85157210.

北京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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