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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9 生效日期: 1995-1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的规定是指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且财政部门拨付教育经费的中等技术学校设置机动车驾驶专业,为培养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学校对社会承办驾驶员培训以及其他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 
税的问题通知 
 
 
财税字〔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199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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