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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2 生效日期: 2009-12-22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许政办[2009]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生猪生产,提高畜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确保人民生命健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我市是生猪养殖、调出大市和猪肉消费大市,加强生猪及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瘦肉精”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极端危害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千方百计做好“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
  (一)强化养殖环节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作用,对生猪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责任到人、监管到户。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要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生产情况的日常登记管理,对生猪养殖场户用药、用料等各种记录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对供京、供沪生猪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人员实行“一对一”驻场监管。要广泛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生产行为,严防在生猪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确保生猪生产安全。
  (二)加大监测检验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及时掌握和科学评估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生猪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监测同步,养殖企业在生猪出栏前要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严防有问题生猪出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结果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生猪屠宰场屠宰同步检疫,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积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严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入消费市场。
  (三)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监管整治机制。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
  (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监管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养殖场户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督导检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抓好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严防“瘦肉精”中毒等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做好“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合力。畜牧部门要加大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生猪产地检疫,依法查处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的检测,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经纪人的管理,严厉打击收购、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等兴奋剂类药物的监管,严防“瘦肉精”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养殖环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侦破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第十四条规定,把“瘦肉精”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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