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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3 生效日期: 1995-03-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5]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交通厅。 
  一、职能转变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交通厅要继续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重点加强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和建设、布局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业结构;加强运用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手段对交通市场进行行业管理。弱化具体审批职能,对企业经营活动不直接干预,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 
  二、主要职责 
  交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规,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及交通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四)负责公路、航道、港、站及其设施建设、养护的行政管理和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公路运输(含出租车、旅游客车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停车站(场)、机动车维修、公路运输服务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内河救助打捞、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运输船舶设计、水上港航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通信导航、港口、航道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规费征稽管理,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和公路征费稽查站的管理。 
  (八)指导交通系统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直属单位和指导交通系统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交通系统的人才预测、培训、交流和劳动工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组织协调交通方面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涉外运输管理工作。 
  (十一)制订交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攻关、成果推广、开发。指导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及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品认证、鉴定和质量监督。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工作;负责厅的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秘、信息、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财务、房产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处 
  负责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报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各种统计报表,并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负责交通建设和收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上报组织工作;研究拟订交通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略、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草拟交通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重大政策;承办厅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管理交通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组织制订交通行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管理交通规费、专项资金、利用外资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及指导交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基建处 
  负责基本建设综合工作;组织制订交通基建行业规章、标准、规范、定额;组织大中型和厅限额以上交通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初步设计审查,并监督协调项目的实施;组织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交通基本建设市场。 
  (六)公路运输管理处 
  负责公路运输(含出租车、旅游客车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停车站(场)、机场车维修、公路运输服务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的公路运输;负责公路运输管理费和维修行业管理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并提出使用意见;负责跨省运输车辆的运力投放及线路的管理;参与涉外运输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境内“三资”公路运输企业的立项进行审核和上报;负责交通公路规费稽查站的管理、监督和运政队伍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公路运输市场。 
  (七)水路运输管理处 
  负责水路运输、港口、水路运输服务业、船舶代理、外轮理货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的水路运输、负责水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并提出使用意见;负责跨省、涉外船舶运力投放和航线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三资”水路运输企业的立项进行审核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水路运输市场。 
  (八)科技质量处 
  拟订交通科技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开发和新产品研制项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负责交通工业的行业管理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品认证、鉴定和质量监督;指导交通行业的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的实施及监督;负责交通环境保护、技术专利、质量、节能、设备管理工作。 
  (九)外经办公室 
  办理交通行业引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和直属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等有关业务;参与有关单位引进项目的立项研究;协助办理厅涉外单位和驻外企业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开展国际交通合作与交流。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专业技术干部、人才交流和智力引进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和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交通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审和交通系统技术工人、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办理外派人员和因公出国人员的报批业务。 
  (十一)安全保卫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民兵工作;负责交通系统职工海员证的审核、上报和发放工作;指导水上交通运输、交通工业、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参与组织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交通直属企业内部劳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汇总工作。 
  (十二)政治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交通行业行风建设,指导交通系统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统战、共青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直属单位政工干部职称评审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系统行风和党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交通厅机关行政编制14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36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另组建的厅直属事业单位省路政局编制方案另定。 
  五、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 
  设立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22名。 
  六、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关系 
  1.机动车维修、营业性客(货)运输停车站(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由交通厅实行行业管理。 
  2.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客动车辆的线路、班次安排和管理由交通厅负责。 
  3.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和设施,经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二)与水利、矿产部门的关系 
  1.交通部门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应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水利部门举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2.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开采矿产,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事先征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意见。 
  (三)与外经贸委、口岸办等部门的关系。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按现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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