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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六座公铁立桥及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拆除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 1998-09-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我市城区道路网建设,解决公铁平交道的交通矛盾,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哈大线市区段六座公铁立交桥及相关道路的建设、改造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改造工程的范围: 
  1、西朝阳公铁立交桥及西效路和西朝阳路改造工程:东起昌平街,西至翔云街。 
  2、湖西路公铁交桥及湖西路和同心路改造工程:东起开运街,西至普阳街。 
  3、北十条街公铁立交桥及北十条街改造工程:南起永宁路,北至铁北四路。 
  4、孟家屯公铁立交桥工程:东起南开运街端点(孟家屯储煤场大门),西至长沈公路及奔驰路。 
  5、大屯公铁立交桥工程:南起向阳路,北至长沈公路。 
  6、长新西路公铁立交桥及长新西路改造工程:东起团山街,西至兴业街。 
  三、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建筑。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拆除期限以市规划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为准。 
  四、拆除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拆除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五、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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