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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3 生效日期: 2009-10-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业经十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重大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后评价事项是指《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是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和重大决策提出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以有利于检验重大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重大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重大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定期组织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重大决策实施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重大决策后评价,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第七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合;

  (二)重大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重大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重大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重大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九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实施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重大决策的特点和重大决策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的总结:

  (一)撰写重大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重大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重大决策后果、重大决策效率、重大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重大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决策评价活动作出总结。一是对重大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重大决策后评价报告,按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及相关领导研究审定;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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