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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6-08-07 生效日期: 1996-08-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政函[1996]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   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 l.l 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五条   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的当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第六条   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按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5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10元。 
  (三)使用市区线路月票乘郊区线路公共汽车、电车的,补交票款10元。 
  (四)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l 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2元,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五)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150元。 
  (六)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300元。 

    第七条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1年1月1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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