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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2009年杭州市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2 生效日期: 2009-12-22
发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适应、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问责,纪律处分,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当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大厅)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和不及时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的;
  (九)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其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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