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5 生效日期: 2009-12-25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湘价电[2009]155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
  (一)将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
  (二)为缩小工商用电价差,商业用电价格这次不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其它各类用电价格相应调整,各类用电价格见附件一。
  (三)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电价限价水平,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四)省电网对地方电网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二、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适当调整省电网范围内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鉴于水电项目开发政策、环境变化较大的实际情况,新建水电暂停执行国家核定的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同时适当调整部分已建水电项目上网电价,国家统一调整后的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三;其它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开发成本增支较多、上网电价偏低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的水电项目,调整后上网电价水平另行公布。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涉及电价调整的11月20日后的上网电量、用电量,如未按调价时间抄表,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的方法确定。
  五、省电网电价调整对各市县电网电价的影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附件二: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表(略)
附件三:湖南省电网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