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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3 生效日期: 2009-11-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稽[2009]225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经省局研究定于2009年11月13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第一阶段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药品经营企业中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二、工作内容
  集中力量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上述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一)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对相关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局;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二)检查中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省辖市局要将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由市局稽查大队牵头,食品科、流通科积极配合,按要求做好案件查处、移送、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案件移送时要填写案件移送书,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并要保留备份。
  (二)落实责任。各省辖市局要根据整治专项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将工作具体细化并分解至各有关单位,集中力量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省局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省辖市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依法行政。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四)加强宣传。各地要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整治成果,加大对市场上违法产品的曝光力度,让公众能够正确识别药品和非药品,自觉抵制假冒产品,营造整治专项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辖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总结报告(包括图片、影像资料等)和统计数据汇总于2010年1月5日前报省局稽查局,并抄报省局食品安全监察处、药品流通处。统计数据应按照产品标示的类别分为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未标示文号产品6大类进行汇总,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示的批准文号、标示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名称、涉嫌违法的情形、移送有关部门情况,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由县(市、区)局报市局,市局汇总后报省局,汇总时以产品的标示批准文号为主,有多个名称和标示生产企业应一一对应列出,并按EXCEL格式上报电子版,电子邮箱:lzc@hda.gov.cn。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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