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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2 生效日期: 2009-12-02
发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9]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十二月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困家庭和就业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关心爱护特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9]27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69号)要求,现就全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包括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等,如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及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托老托幼服务等。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优先安排特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从业人员招聘和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各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负责从业人员上岗、日常管理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设置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需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其所设公益性岗位的职责、数量、要求等,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根据当年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和就业情况,就年度公益性岗位设置计划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循环使用。
  (五)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招聘
  2009年市政府计划开发130个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招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笔试、考核、体检、聘用等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聘用。
  凡淄博生源、在派遣期内的未就业普通大中专学校特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笔试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特困家庭毕业生原则上不参加笔试,可直接进入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我市有关基层就业项目人员体检要求进行。
  考核、体检合格的,由各级人事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培训上岗,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招聘办法另行规定。
  三、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高校毕业生上岗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具体的考勤、考核、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用人单位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同时,各级人事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业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户口已迁出本市的;
  3.连续无故旷工5日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日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待遇
  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数额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2009年市政府开发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按月发放,并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企业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按统一规定的当年最低交纳基数执行。
  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人事关系由同级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从事公益性岗位人数,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将年度总费用拨付同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统一发放。组织关系落在用人单位。
  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允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各类公开招考,允许毕业生选择到更适合发挥自己才能、专长的单位或岗位就业,鼓励毕业生通过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锻炼自己,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走上新的岗位打好基础。
  五、组织领导
  组织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是做好特困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高新区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强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特困生就业工作,确保每一名需要帮助就业的特困生顺利就业。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招聘、监督等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各项补贴到位,并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组织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努力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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