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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部分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1 生效日期: 2009-11-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9]11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积极推进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2号)精神,现就减免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部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校舍安全工程部分收费的范围
  全省所有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二、减免部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土地登记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环境监测服务费、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
  2.校舍安全鉴定费由市、县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学校或其他单位收取。
  3.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当地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三、落实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要求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大局,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程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工作,把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对工程评估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向社会公布收费减免政策,及时查处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的违法行为。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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