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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法占用街路堆放物料和施工作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3 生效日期: 1994-05-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有各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近年来,我市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法规,随意在街路上堆放物料、维修汽车摩托车、摆设摊床,以致形成马路仓库、马路工厂、马路市场、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妨碍城市交通,有碍市容观瞻。 
  为迎接第二届中国长春电影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证正常的交通秩序,针对我市街路被占用的突出问题,依据《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清理占用街路有关部题通告如下: 
  一、凡占用街路(包括人行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的,不准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 
  二、未经批准占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理腾倒出所占用的街路。凡在限期内不自行清理的,由城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以物顶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章者处以罚款。 
  三、严禁汽车修理厂与配件经销商店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修车作业。凡占用街路修车作业的,由城建、公安、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在马路修车作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继续修车作业的,由工商行政和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维修许可证。 
  四、严禁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或卸货。违者由公安、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路面损坏的,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违章占用街路摆摊设点经商的,工商行政和城建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对违章者按规定处以罚款。 
  六、清理“马路仓库”、“马路工厂”、“马路市场”是整顿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工商、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七、各临街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凡责任区内,门前发生占道堆料、修车作业、摆摊经商的,由责任单位对违章占道者进行教育并制止。责任单位放弃管理的,由城建部门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发布后,由市政府认制办公室牵头,城建、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组成清理办公室,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抓出成效。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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