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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1 生效日期: 2009-11-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中共清远市委
发布文号: 清发[2009]1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清各单位:
  现将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是新形势下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精神上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细致地做好本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各级要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部门职责,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整体效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工作连续性,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要严明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市和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务必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委、市政府审批印发。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1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5号)精神,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切实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为争当实践山区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实现清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政府职责为重点,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统筹协调。将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协调发展。
  3.实事求是。根据清远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市情特点,从实际出发推进改革,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职责重点。
  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转移出去,切实减少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的直接干预;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理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加快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明确市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市政府要注重加强对本地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突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发挥城市中心作用和辐射带动功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改善人居和生态环境;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理顺职责关系,强化落实责任。
  理顺层级和部门职责分工。合理划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间的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磋商机制,推进政府高效协调运转。
  明确和强化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将部门职责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建立健全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问责制,明确问责范围,完善问责程序,规范问责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调整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
  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的职责,以及市科技信息局(市知识产权局)信息产业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不再保留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
  2.将市科技信息局更名为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牌子。
  3.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市委机构序列。
  4.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市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
  5.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局的职责,以及市公路局道路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
  6.将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局,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与市国土资源局合署办公。
  7.组建市水务局。将市水利局的职责,以及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水务局。不再保留市水利局。
  8.市农业局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9.市体育局由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合署办公调整为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挂牌。
  10.组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除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以外的职责,以及原市城市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2.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牌子。不再保留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其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13.将市政府办公室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的职责,以及市法制局公路“三乱”行为查处的职责划入市监察局。
  14.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规范原来关系不顺的议事协调机构。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部门承担或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将市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并入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内挂市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
  经上述调整,市政府共设工作部门32个。具体设置见附表。
  (四)完善运行机制,创新管理方式。
  按照民主科学决策的要求,通过合理划分决策权限、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制度化,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通过政务公开化、程序化和法制化,进一步完善行政执行机制。通过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简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利民服务形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拓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政府各部门的运作方式,突破部门界限和功能分割,实现部门之间的互动与协作,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系。
  (五)严格编制管理,健全监督机制。
  严格控制机构和编制数量。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政府机构设置限额,不得在限额外自定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核定部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不再按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原已核定的要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试行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机关聘用人员数,实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制度。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2009年底建立起完善的机构编制实名制和公示制度。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不得将项目审批、资金支持以及工作考核、达标评比等与机构设置、编制配备挂钩。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机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市政府机构改革在2009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
  要严肃各项纪律,严禁干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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