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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财务工作要点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1-18 生效日期: 1994-01-18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市属各工业、非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一分局: 
  现将我局拟定的《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财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财务工作要点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全面、加快、综合配套的新阶段,1994年企业改革也将有突破性进展。这次改革重在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这一情况,我们提出1994年企财工作总的思路是: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集中力量规范和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参加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改组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狠抓扭亏增盈,加强企业财务基础管理工作,转变职能,做好各项财政财务工作。具体是: 
  一、搞好规范和统一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改革 
  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和布置,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统一的利润分配体制。主要内容是:逐步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负担,调整确定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搞好新旧利润分配办法的衔接转换。 
  1.逐步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近两年内对微利企业实行照顾税率,以1993年决算数字为依据进行调整,核定企业适用税率。同时免除企业税后交纳的“两金”,逐步取消税前还贷办法。 
  2.继续贯彻和实施《两则》。按《两则》的要求,统一和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包括企业的资金筹集和运用、成本费用核算、收益的分配等。财政部门按新的管理体制的要求研究确定规范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保证税源基数。主要是在去年实行新的财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施新的所得税条例,规定和调整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企业在成本和费用列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实行纳税调整制度。 
  3.做好新旧利润分配关系衔接转换工作。在逐步理顺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前提下,继续实行原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之有效的措施。原实行各种转换机制试点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可以继续进行试点,但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原则上实行“新税法纳税,老办法结算”,具体是:由企业根据测算情况自行选择确定分配办法。各种形式承包企业,承包基数不做调整,按新的税收办法依法纳税,企业按新税法交税数额超过原核定的指标部分,市财政继续按原规定予以返还。其它执行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优惠政策实际负担低于33%的企业,原则上也可以实行“先征后返”办法。 
  二、参与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 
  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落实“国有财产监管条例”,保障国有财产和权益不受侵犯,积极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配合理顺产权关系,核实资产,为国有企业向公司制改造创造条件,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路和模式。 
  1.继续做好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市里的要求,扩大清产核资试点。核实企业的国有资产,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办法;核定、确认企业重估资产价值;界定、确认企业资产性质、产权归属等。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国有企业各种历史包袱包括债务、明亏、潜亏挂帐、各种呆帐等的途径和办法,努力减轻企业负担,为国有企业改组创造条件。主要设想通过清产核资对其各种潜亏挂帐,采取核销其资产重估增值等办法解决。 
  3.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试点。核定国家股股本,参与企业改组审批工作,研究改组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制定改组后的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处理企业改组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4.积极参与小型企业的租赁、拍卖工作,制定小型微亏企业多种形式的国有民营财务管理办法。参加推行企业破产制度的试点。 
  5.根据“国有财产监管条例”,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研究拟定财政部门分级监管形式及财政部门委派监事等管理办法以及监事的行为规范,并加以实施。 
 
  6.深入研究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行业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的方式、方法,研究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产权关系以及与子公司的财务关系等,解决有关财务管理、核算和报表合并问题。 
  三、参与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 
  1.作为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项内容,同时也作为改革和完善企业工资办法的一项措施,要推行计税工资制度,研究和制定计税成本工资的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律实行计税成本工资办法。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或分行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的渠道不变,但超过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实行纳税调整办法。在国有企业内选择基础管理工作较好、领导素质较高,有自我约束能力的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计税工资试点,实行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纳税扣除办法,企业工资的提取或发放仍然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进行控制。没有实行试点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当年应提效益工资之和作为计税工资标准。城市公用企业,可以按略高于计税标准工资的水平作为核定财政补贴的依据。 
  2.对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要认真做好挂钩方案的核定和清算工作,并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妥善处理好挂钩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国有工业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待业保险制度。通过调查研究,对现有退休、待业保险等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研究制定各项保险费用的项目与列支渠道,测算并提出提取或交纳各项保险费用的意见,监督各项保险金的使用。 
  4.与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医疗制度改革,参加研究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确定企业医疗保险金的提取基数、比例、开支范围,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 
  5.支持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施企业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务管理办法,核定国有工交等企业住房基金在成本中的提存比例。 
  四、配合有关部门理顺城市公用企业价格,探索保障城市公用事业运行和发展的途径。 
  1.与市有关部门共同根据城市公用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的总要求,研究理顺公交、地铁、煤炭、燃气等价格的方案和职工个人价格补偿方案,测算价格调整对财政补贴的影响,为市政府选择适当的时机,调整城市公用事业的收费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在理顺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减轻财政补贴的负担。 
  2.采取措施加强城市公用事业的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收费。对燃气、热力等实行按法定收费率计算亏损补贴,促使企业或收费部门减少跑、冒、滴、漏,减少财政补贴。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有关优惠政策,继续鼓励企业在保证城市公用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促使企业向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方向发展,增加副营收入,以副补主。 
  3.分析城市公用企业1993年亏损情况和1994年事业发展及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在企业充分采取挖潜增收措施基础上,核定补贴指标,完善补财办法和奖罚政策等,把补贴控制在财政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4.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惯例,提出财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城市公用事业所承担的职责,研究试行将财政对城市公用事业核定补贴的基数法改为以定额(法定)标准为依据计算的办法,严格划分政府和企业的经营责任,剔除企业主观经营管理不善的因素。研究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既保证城市公用事业运行和发展又兼顾财政可能的财政管理办法。 
  五、改革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动作方式 
  1.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支持工业和科研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制度。利用市财政拨款、借款从事工业、科技开发,技术改造的项目,财政部门委托有资信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参加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评估论证。今年市财政准备对工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科研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先行试点。评估费用计入项目投资,从市财政拨(借)款中抵扣支付。对评估机构的论证结论与项目实施比较,实行事后结算部分评估费用办法。 
  2.为拓宽企事业单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筹资渠道,市财政局利用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担保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风险担保;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投入及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实行投资风险担保,以适应金融体制向商业化银行转换的要求。同时,通过财政信用机构采取投资或有偿使用担保基金的方式,实现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分散风险,降低保费。 
  3.本着有偿、高效、保值的原则,充分利用财政周转金,支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重点是盘活现有周转金,采取措施继续清理逾期借款。利用现有资金存量,探索在新形势下财政周转金的运作方式,如借款或委托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少量的投资参股等。企业借款要有资信企业、机构担保或财产抵押担保,以增强企业的负债责任,保证财政信用资金的完整。 
  4.加强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的管理。结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严格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行政经费的超编制发放。对行业主管部门改变为企业集团公司、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按企业化管理,逐步取消行政经费拨款,严格控制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经费的过猛增长。实行差额预算的检测站、中专职工学校等,逐步过渡到自收自支。 
  5.对财政科技拨款,按产权关系实行科研成果共享试点。财政专项科技三项费用的拨付对象不再划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预算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对研究开发的成果或专利试行国家与企事业单位共享的办法。对部分有科研开发能力的非国有单位,打破所有制界限试行资金投入。 
  六、转变职能,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 
  1.改变过去管理方面注重具体逐户审批企业的微观财务管理作法,重点放在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制度、法规方面。做好规范统一所有企业财政财务管理的准备工作。 
  2.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建立企业财务登记制度,除新建企业按规定进行财务登记外,老企业也要进行补充登记;建立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备案和审查制度,实行市财政部门审查后否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不符合国家规定内容的办法。 
  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按“两则”要求,建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包括折旧办法、各项成本核算及费用开支标准等各种内部核算规定。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后,企业要加强对财会基础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财会水平,一是做好内部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二是根据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企业会计达标升级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和落实工作。财政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交流企业财会基础管理工作及主管局财务部门转变职能等方面的好经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提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意见,供企业参考。 
  3.加速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公共监督体系,实施财务监督,实现职能转变。在总结去年注册会计师审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由注册会计师审查国有企业决算的试点。 
  4.继续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开办的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纳入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规范,包括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报体系。 
  5.探索统一全市各行业的会计报表格式,扩大企业财务资料普查统计范围,实现经济信息的完整性和普遍性。采取措施保证各项财务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加强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综合利用。 
  七、继续抓好扭亏增盈工作。 
  1.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对亏损企业进行分析排队、分类指导。对符合产业政策扭亏有望的行业和企业,切实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下决心促其关停并转,进行调整。财政和有关部门继续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实行扭亏增盈奖励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争取实现国家要求企业的亏损额和亏损面同口径好于去年,亏损面力争压缩到10%的目标。 
  2.大力组织财政收入,清理欠税,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上交财政收入,保证完成1994年企业收入任务,为全市财政收支平衡做出贡献。 
  八、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各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会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更新观念,适应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九、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转变职能和搞活企业服务。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调查研究: 
  1.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财务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2.调查研究财税体制改革后,包括实行分税制、新的税收制度以及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对北京国有工交等企业的影响,提出建议和意见。 
  3.调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既保证城市公用事业运行和发展,又兼顾财政可能的财政管理办法。 
  4.调查总结企业技术改造基金使用情况及效果。提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的实施意见。 
  5.调查财政用于科技投入的效果、问题,提出新形势下科技资金的运作方式。 
 
  6.调查研究国有企业各种负担和历史包袱的状况及成因,探索解决办法及出路。 
  7.总结近年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形式。 
  8.调查研究企业投资开办三产、合资、联营等对外投资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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