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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 1993-12-0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宁政发〔1988〕91号)第五条一款第二项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第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个体和联户以及不易计算营业额的船筏,按载重吨位或客位计算:机动运输货船每月每吨位1元,非机动运输货船每月第吨位0.7元;客船和渡船每月每客位0.5元;旅游皮筏每月3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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