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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27 生效日期: 2010-02-27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厅、局)、中小企业厅(局、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2009年12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银行在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的实施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各自优势,促进政策措施和金融资源结合,发挥四大银行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带动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对缓解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提振经营信心将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四大银行及其系统的务实合作,使备忘录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四大银行分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中小企业客户推介机制和目标企业库,在调研掌握和分析梳理中小企业客户需求基础上与四大银行分行开展多种形式的推介活动,并做好推介活动的指导、统计和评价工作。

  二、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与四大银行分行的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银行担保合作,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比重。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致力于改善当地中小企业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出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下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四、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四大银行分行建立培训合作机制,适时开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四大银行信贷业务产品、流程及风险偏好等宣传介绍和培训活动,使中小企业能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机构的相关信贷支持举措。

  五、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与四大银行分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深入开展有针对性地调研活动,发现、培育和掌握各类典型,探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中出现的共性和倾向性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四大银行分行制定落实备忘录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报送落实备忘录的具体措施和好的经验做法。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

  (联系电话:010—68205318)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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