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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6 生效日期: 1992-10-16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缓解我市道路交通阻塞状况,保证道路畅通,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城区的货车,必须按规定行驶。重申:五一路、黄兴路、中山路、蔡锷路中段,7时至19时,禁止货车通行,个体“中巴”要按指定线路行驶;五一路禁止非机动三轮车、板车、机动后三轮车和长途客运汽车行驶。 
  二、严禁占道摆摊设点,以路为市。在城区十二条主要道路上影响交通的摊点、堆物和违章建筑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清除。原有关部门批准的摊点一律失效,已预收的管理费按时间比例退款,并由市综管办督办落实。 
  三、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公共汽车必须按站停靠:“中巴”不准招手停车载客;其它车辆一律不准在城区主要道路上擅自停靠;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设法将故障车移至安全地段或报告交通民警迅速采取措施,疏通道路障碍,所需费用均由故障车主负责。如遇交通阻塞,必须依次停放,循序行驶,任何车辆均不得左右穿插超车。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四、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法规教育,做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貌行车行路。各单位应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指标,定期考核、评比、验收,对未达到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指标的,不得评为年度的先进单位,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对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一切交通事故。各种车辆和行人都要各行其道,凡没有隔离墩和安全护栏的快车道,严禁非机动车和行人穿行,由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追究非机动车主和行人的责任。 
  六、公安交警部门要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凡不按规定进行道路交通管理,玩忽职守,利用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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