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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3-12-30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3]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为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体改办《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不设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本通知适用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打工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费用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低于30年,女不得低于27年。不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的,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并连续缴费9个月以后,开始享受《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其相关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五、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费用一次性缴纳。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但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承担。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如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须由本人向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劳动、人事以及其他档案代管部门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可以为其所管理的人员集体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 
  七、本通知下发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个月内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原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参保时要补缴解除劳动关系后断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断保期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足费用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6个月内续保的,不收取滞纳金。6个月内未办理续保手续的,再参保视为新参保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到已参保单位就业的,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与接收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单位暂没能力参保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职工,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参保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可转入本单位,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参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参保单位工作,个人在退休前建立个人帐户时间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1%一次性补足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有关待遇。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同时,须按《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每人每年缴费50元,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九、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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