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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兴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23 生效日期: 1992-12-23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经贸部:
  你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举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只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出租汽车公司,并只能用国产车。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待国家旅游度假区取得经验后再研究考虑。目前国家旅游度假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仍按经贸部等五部门《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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