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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5 生效日期: 2010-01-25
发布部门: 新乡市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文[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深入推进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和优质小麦生产基地。而粮食生产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旱、涝、风、雹等气象灾害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尤为严重。同时农村又是遭受气象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相对城市而言,农村公共气象服务严重缺失,气象灾害威胁着农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生产方式的改进,农村对气象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建立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气象服务,有效防御突发气象灾害,减少减轻因气象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做好农村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途径,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改善农村民生,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现代农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来抓实抓好。
  二、深入推进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乡镇气象站建设。每个乡镇建设1个具备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功能的乡镇气象站,完善农村气象观测网和农业气象服务信息的收集、发布渠道,形成覆盖面广、便捷高效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气象信息网络体系,增强农业气象信息产品为农民服务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二是建设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结合各地农村经济特点和优势特色,在每个县区各建成1个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区。在园区内安装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土壤水分自动观测仪,配备特色农业气象观测所需设备,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固定炮站,开展对支柱性产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生产的气象保障,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气象服务。
  三、深入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一是以乡(镇)、村干部和工作人员为主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在各乡(镇)选配1-2名气象协理员,下属行政村至少设置1名气象信息员。其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参与本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二是构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实现乡乡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有气象信息服务站、有气象信息员、有应急响应预案、有气象信息接收设备,村村有气象信息员和气象信息接收设备。
  三是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升级、完善本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在每个乡(镇)和村委会安装1套气象信息预警机,由气象信息员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老百姓。结合中国联通“平安互助”农村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推进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备的建设工作,实现农村预报和预警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在没有预警信息发布的时间段内,可以发布指导农业生产的其他气象信息和气象科普知识等。
  四是推进地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计划地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四、加强对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投入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1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制定和细化对各乡镇的管理和考核办法。要加强协调和管理,调动社会多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并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和各乡(镇)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体系建设经费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保障,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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