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13 生效日期: 2010-04-13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安全顺利举行,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具体名单见附件)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二、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销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三、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要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其中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经办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四、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的罐装零售。为保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确实需要罐装零售成品油的,购买人要出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购买证明,加油站要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人的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
五、严格执行本公告的规定。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特别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12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工商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