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取消对企业“挂牌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5 生效日期: 2002-05-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2]84号

  省经贸委《关于取消对企业“挂牌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取消对企业“挂牌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对企业“挂牌保护”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公开政务,增强政务的透明度,加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所有的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项目,要公开和公布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加强其职能和作用。已建立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有关部门不得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之外受理企业的报批事项。 
  (二)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除省政府和省政府授权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外,任何其他省级部门和各市、州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 
  (三)有关部门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派出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同志到所负责的窗口值班,并保持值班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一)严格控制各种针对企业的经济检查和涉企收费项目的审批。 
  (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执收执罚和垄断性行业的监察力度,加强对有关收费部门“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的监察审计。 
  (三)法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安、工商、国税、质量监督、卫生防疫等执收执罚和垂直领导部门的监察监督,进一步抓紧抓好电信、铁路、供电、供气等行业行风的评议和检查,促使这些企业认真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四)纪检、监察、经贸、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三乱”的查处力度,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手软。对典型案件要曝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止部门及行业中介机构的垄断行为,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把政府职能或应由政府办的事交由中介机构办理并收取费用。财政、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整顿、清理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止中介机构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大舆论宣传,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和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继续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治理“三乱”、改善投资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世贸组织有关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增强企业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近期特别要大力宣传报道《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2]1号),坚决抵制各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群众及电视、报刊等社会舆论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大力宣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观念,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营造出一个具有良好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的、开放的、充满活力的新四川。 
 
 
省经贸委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