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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5-11 生效日期: 2010-05-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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