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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6-02 生效日期: 2010-06-02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标委办农[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提高农业综合素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示范区项目原则上围绕大宗作物区域化布局、园艺产品集约化生产、畜牧水产规模化养殖、“菜蓝子”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选项。
   (二)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标准化生产管理基础,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三)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证。
  (四)示范区有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带动,农民积极参与。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示范区建设要以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主要任务,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引导示范承担单位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二)要掌握和了解各环节标准实施情况,建立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机制。通过示范区建设,对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一步验证,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标准水平的提高。
  (三)要有计划地对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者进行标准化培训。重视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逐步培育一支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推广队伍。
  (四)要加大示范区成果宣传,增强带动辐射效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展览会、展销会等形式,展示标准化农产品,宣传示范区成果,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围绕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特色农产品生产和行业发展的重点,积极组织、优选精品项目。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附件2),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国家标准委。每个单位组织上报的项目数量控制在10个左右。
  (三)国家标准委对上报项目组织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实施。
  标准委联系人:陈伟亮 010-82262610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邮编:100088)
  收 件 人:席兴军
  联系电话:010-58811644(材料报送确认查询)
  邮箱: xixj@cnis.gov.cn
  附件: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信息汇总表
      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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