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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模领导小组水污染治理工程办公室关于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9 生效日期: 2002-07-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排水单位: 
  成都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水污染治理工程办公室《关于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水污染治理工程办公室关于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改善成都市水污染现状,提高城区水体环境质量,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程,解决雨、污水合流排放污染河道水质问题。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展开对排水户排水管道的调查工作 
  (一)调查的范围及对象: 
  在五城区、高新区范围内对所有排水户的排水设施进行调查,包括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住宅小区及居民院落等排水单位。 
  (二)调查内容: 
  排水户院内的排水管道及其他排水设施情况,采用雨、污水合流排放方式情况,与城市排水管道接管情况,排水水质情况。 
  (三)调查方法: 
  调查采用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方法。专业调查人员到排水户院内,由排水户提供有关排水资料,调查人员在排水现场揭开排水井盖核实。调查人员开展工作时,统一佩带照片的“成都市水污染治理调查证。” 
  各排水户应支持并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确定整治对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施整治 
  此项工作由市创模领导小组水污染治理工程办公室牵头实施,由市市政公用局和市环保局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整治对象,对实行雨、污水合流排放的排水户提出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以目标责任书形式下达各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督促实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施雨、污水分流整治工程的主体是雨、污水合流排放的排水户。 
  (一)各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有排水设施整治任务的排水户进行动员,向排水户布置整治任务,督促排水户进行排水管道整治,限期完成。 
  (二)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排污水大户的基础资料,配合市市政公用局确定排水户,调查其内部排水水质是否达标。 
  (三)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五城区及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排水户的排水设施进行调查,提出需整治排水户的资料及整治计划,并负责33户排污水大户排水管道雨、污水分流改造工作的督促实施。 
  (四)涉及城市排水公共管网配套建设,由市建委制定计划,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涉及城区公共厕所排水管道的分流改造,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牵头,按权属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 
  (六)涉及公园、文博单位排水管道的分流改造,由市园林局、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涉及工业企业排水管道的分流改造,按属地化原则由市经委配合,各区负责督促协调。 
  (八)涉及房管部门管理的居民院落及住宅小区的排水管道分流改造,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配合,各区负责督促协调。 
  (九)涉及餐饮业排水户排水管道的分流改造,由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政公用局配合,各区负责督促协调。 
  (十)涉及卫生系统排水户排水管道的分流改造,由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协调 
  (十一)涉及教育系统学校排水管道的改造,由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实施。 
  (十二)涉及驻蓉部队排水管道的分流改造,由市政府双拥办负责督促协调。 
  (十三)涉及省级单位、中央驻蓉单位内部排水管道的分流改造,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督促协调。 
  (十四)涉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排水管道的分流改造,请省、市各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协调。 
  三、工作计划 
  整治工作实行边调查、边下达整治任务、边实施整治工程的工作方法。 
  从6月底至今年年底前完成对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的调查;根据调查进度及时向各区下达整治任务;整治完工一户,及时验收一户。今年五 城区、高新区应完成建成区内需进行排水管道分流整治排水户总数的3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城区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程的社会宣传,同时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治的排水户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引导广大市民、单位积极支持并参与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促使排水户按照市、区政府的要求,对其排水管道进行分流整治。 
  对排水户因改造内部排水管道需接入市政排水管道的,市级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给予大力支持。排水户内部雨、污水分流整治工程完工后,由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 
  对未按时按要求实施雨、污水分流整治的经营性排水户,市政公用、环保、工商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营业证照。对内部未实施雨、污水分流的房屋开发商,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要求强制其实施雨、污水分流,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在对违章排水户进行执法过程中,有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拒不接受处罚、拒不整改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把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工作管理。 
  各区和市级有关单位开展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作要纳入今年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由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负责监督检查,确保今年城区雨、污水分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 
 
 
成都市创模领导小组 
水污染治理工程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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