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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7-02 生效日期: 1992-07-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三轮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轮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的管理。 

    第三条   三轮车必须按规定经过技术鉴定,符合《三轮车特定技术条件》,方可入户。 

    第四条   三轮车必须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当地车辆管理机关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   下列三轮车应予报废: 
  (一)使用时间满十年的; 
  (二)车辆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六条   三轮车所有者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兼营客运的,必须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必须持有驾驶证。申领驾驶证,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三轮车载客,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载客证,并在核定的路段内营运。 

    第八条   三轮车载物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载物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两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三轮车车厢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得载物、载客。 

    第九条   三轮牢载客人数根据额定载质量核定。额定载质量五百公斤以下的,可载客六人;额定载质量超过五百公斤的,可载客八人。 

    第十条   三轮车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准许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二)不得为争抢货(客)源,妨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三)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主动避让其他机动车。 

    第十一条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学习,驾驶人员必须参加。 

    第十二条   县(市)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三轮车停车场所。三轮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在道路旁临时停放,必须符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交通。 
  停车场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三轮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理的,可以吊扣驾驶证: 
  (一)擅自改装三轮车加大功率、改变速比的; 
  (二)拒不参加安全学习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不符合《三轮车特定技术条件》、没有入户的三轮车擅自上路营运的,比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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