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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小吸砂船在长江干道采砂确保长江航道安全畅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07 生效日期: 1992-05-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长江航道安全畅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长江水道开采黄砂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水法》、《矿产资源法》、《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整顿长江黄砂开采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依法开采,服从管理,不得乱采乱挖。 
  二、为确保长江航运的安全畅通以及过江通信电缆等设施的安全,保障沿江各口岸的正常对外开放,决定禁止小吸砂船在长江主干道区域内采砂。 
  三、长江沿岸的巢湖、池州行署,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市及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应以长江主航道深水线为界划分责任范围,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立即制止小吸砂船在本辖区或从本辖区进入其他市、县辖区长江干道进行采砂。公安,交通、水利、港监、矿管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整顿长江采砂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公务者,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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