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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5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0]30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低碳农业发展,实现农业节能减排,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产品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为主线,以加快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农民施用、促进企业发展”的思路和市、区 (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要求,通过合理布局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实现就地消化吸纳畜禽排泄物,推动农业产业广泛应用商品有机肥,提升我市耕 地质量和农产品品质,使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成为“十二五”期间农业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的着力点以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增长点。
  二、主要目标
   2011年全市示范推广杭产商品有机肥4万吨以上,到2015年达到8万吨以上,力争10万吨。2011年杭产商品有机肥生产量达到8万吨以上,到 2015年达到15万吨。到2015年,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处理畜禽排泄物能力占排泄总量的50%以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商品有机 肥示范推广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提高5-10%。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商品有机肥的施 用。根据政府引导、用户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示范带动、项目推动、政策促动的方法,大力推进商品有机肥在农业上的应用。要加大宣传和技术培训力度, 组织和发动广大农户、农业企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普遍施用商品有机肥,特别是在标准农田地力提升、中低产田改造、垦造耕地、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周 边、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区、蔬菜功能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等农地和项目区,要高度重视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
  (二)促进商品有机肥 生产企业的发展。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和引导,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重点畜牧产区配套建设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加快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引进和应用生产新设备和新工艺,加快应用生物发酵新技术,积极开展畜禽粪便有毒有害物质清除技术攻关;加快建立产品质量检 验检测室和质量跟踪制度,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努力降低商品有机肥生产成本,提升质量,扩大规模,注重营销,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商品有机肥品牌大企业;要加 强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与畜禽养殖场、有机肥销售单位、使用大户的合作,建立就地灭菌发酵的新模式和产销、直销对接的新机制,顺利推进畜禽排泄物肥料化利用 工作,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快速发展。
  (三)重视培育商品有机肥的销售主渠道。商品有机肥销售是促进有机肥生产、施用的关键环节。要发挥各 级供销社的营销网络优势,建立以供销社农资企业为主渠道、其他农资企业为补充的商品有机肥销售体系。按照方便、快捷、经济的原则,合理布局商品有机肥销售 网点,降低流通成本。要鼓励和支持农资企业积极与厂家合作,主动与大户对接,结合生产特点,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制定针对性的购销计划,畅通销售渠道,保证 有机肥的正常供应,实现生产企业、农资企业、农民“三赢”。
  (四)着力维护商品有机肥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是一项新的工作, 各级农业、供销、环保、工商、质监、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上下联动,加强对畜禽养殖和商品有机肥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有 机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商品有机肥原料及产品的检验检测制度,实施质量追溯制,确保产品质量;努力培育优质优价的合理价格机制和定点供应企业的有序竞争 机制,维护商品有机肥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
  四、扶持政策
  “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从支农和环保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用于扶持杭产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确保完成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目标。
   (一)对年累计施用商品有机肥20吨以上的用户,按3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用户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 承担,其中萧山区、余杭区的补助资金按市、区级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五县(市)按市级财政70%、县(市)级财政30%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他区由市级 财政全额承担。
(二)对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并销售的数量按30元/吨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前款比例承担;对年销售杭产商品有机 肥50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根据销售规模、竞争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诚信资质等指标,在市区和五县(市)分别择优评出前三位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 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投产且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以上的新建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对销售杭产商品有机肥的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和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的其他农资经营企业,由市级财政根据销售数量按6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开展杭产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示范方建设竞赛活动,对连片种植粮油1000亩及以上、蔬菜300亩及以上、茶叶500亩及以上、水果500亩及以上、花木500亩及以上的杭产商品有机肥施用示范方,经考核验收确认增产、增效、提质成效显著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
  上述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供销社、财政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工 作责任,认真组织好商品有机肥的生产、销售和推广。市政府要将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工作列入年度生态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品有机肥的生 产和施用工作,落实推广任务,做好示范指导和考核验收;供销部门负责组织农资企业经营商品有机肥,做好农资企业的筛选、销售补助资金的核发及管理工作;环 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组织畜禽养殖企业与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对接;工商部门负责有机肥购销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负责 有机肥产品的质量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扶持商品有机肥生产、施用政策资金的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对采用弄虚作假、转手倒卖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用户和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补助(奖励)资格,同时取消其所有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指导,落实措施。“十二五”期间,我市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推广施用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 出现的问题。农业部门要做好有机肥生产和施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结合农田地力建设和“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综合运用“肥 药双控”、“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抓好商品有机肥示范点建设,辐射带动周边农户施用杭产商品有机肥。同时,建立商品有机肥长期施用土壤环境定位监测点及 监测数据库,监测商品有机肥对地力提升和环境影响的规律。乡(镇、街道)政府要抓好商品有机肥的推广施用,将责任农技员制度落实到示范用户及田块地头,指 导农户施用有机肥,总结推广适用模式、先进经验和技术。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市)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予以扶持。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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