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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节能调控及对部分耗能企业实施限产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5 生效日期: 2010-11-05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10]7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节能调控及对部分耗能企业实施限产的紧急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节能调控及对部分耗能企业实施限产的紧急通知

  (哈政办综〔201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启动全省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紧急通知》(黑节能减排〔2010〕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公共机构、景观照明实施节能调控措施,对部分新增耗能企业和重点高耗能企业实施限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0年11月5日至12月25日。

  

  二、实施范围

  

  (一)全市公共机构。

  (二)景观照明。

  (三)新增耗能企业、产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耗能企业。

  (四)被省列入临时性限产措施的企业。

  

  三、实施措施

  

  (一)公共机构节能预警调控措施(包括教育、卫生)

  

   一是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区、县(市)及市直所有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遵守单、双号及“5减2”限行规定;倡导开私家车的同志每周停开1天或上下班尽量 乘坐通勤车。二是加强用水管理。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用水设备的维护和改造,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严禁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各区、县 (市)及市直独立办公部门的职工浴池、洗衣房每周停开1天。三是加强用电管理。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加强巡视,夜间加班要人 走灯灭;除重大庆祝活动外,全市所有公共机构的楼型灯、景观灯及电子屏等一律关闭。

  

  (二)景观及道路照明预警调控措施

  

  一是对灯饰亮化景观95%以上实施集中控制,对全市的灯饰景观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巡视与维修力量。二是在省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期间,将全市灯饰亮化景观照明时间由每周六、日2次亮灯减为每周日亮灯1次,减少照明时间或强度。

  

  (三)重点耗能企业预警调控措施

  

  对5家新增耗能企业、12户产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高耗能企业及5家列入省临时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限产措施,时间从11月5日至12月25日。

  

  1.5户新增耗能企业。大唐电力哈第一热电厂、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阿城)有限公司、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哈尔滨松江钼业有限公司等5家新增耗能企业实施限产30%,限产时间为50天。

  

   2.12家产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高耗能企业。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公司、哈尔 滨市王兆热电厂、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12家企业实行限产30%,限产时间为50天。

  

   3.5家列入省实施临时性限产措施企业。对中煤能源黑龙江煤化工有限公司(新增能耗企业)、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产值能耗上升企业)2家企 业实施限产30%,限产时间为50天;对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雄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依兰晨光工业硅厂3家企业实行限产20%,限 产时间为50天。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节能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化措施,有序推进,并要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大局,保证节能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搞好配合。市教育、卫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落实公共机构节能预警调控措施;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所属企业限产措施的 落实和节能管理工作;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景观及道路照明节能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市商务局负责大型商场、宾馆等服务业节能宣传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市 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墙体改造节能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市金融办负责掌握金融机构对“两高行业贷款”的审查和合理控制及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节能政策 和相关措施。

  

  (三)加强督导,务求实效。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11月份开始,每月9日、19日、29日,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情况。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预警调控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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