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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SARS病人标本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卫科[2003]第53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天津医科大学、中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有关驻津医疗、科研单位:: 
  今年9月9日新加坡报告一例SARS病例后,经世界卫生组织正式确认,该病例感染源于实验室,并证实由于不规范的实验室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室意外感染。该事件的发生给我市的P2、P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要求各单位: 
  1.指定市卫生防病中心作为标本保管单位,凡存有“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采集的血液、血清、血凝块、鼻咽拭子、口咽拭子、漱口液、痰液、气管吸取液或支气管灌洗液、尿液和粪便等的单位,务于10月28日前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的要求将标本送到市卫生防病中心,并同时将结果报我局科教处。 
  2.P2、P3实验室是为危险微生物的研究工作而设计的,需要专门的设备、更高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凡经有关部门审批在建或即将完成的P2、P3实验室,要严格按照ISO17025国际标准进行建设和资质认证,P2实验室的改建升级应严格掌握P3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坚决杜绝不达标的实验室从事危险微生物的研究工作。 
  3.凡已建成的P2、P3实验室,必须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和生物物品的管理,并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其所在单位必须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定期(每月)将实验室工作情况报我局科教处。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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