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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对农村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产科进行重新审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卫妇[2003]第541号
有关区、县卫生局: 
  根据津卫妇[1999]207号《天津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审批办法》中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鉴于全市农村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将于今年年底到期,我局拟对全市农村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产科进行重新审批,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审批对象 
  1、已经开展助产技术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农村中心卫生院和卫生院。 
  2、拟开展助产技术的农村一级医院。 
  二、机构服务项目设定 
  1、卫生院原则上不允许开展剖宫产术; 
  2、产科不允许以个人形式承包。 
  三、申报条件 
  1、医院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2002年10月1日-2003年9月30日医院分娩数量不小于20例; 
  3、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证》、《助理执业医师证》或《护士资格证》,同时产科专业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开展剖宫产术的医院,产科医生、护士各不得少于4名,科带头人必须为主治医师及其以上职称,产科工作经历10年以上,并配备1-2名专(兼)职麻醉医师; 
  开展平产接生,产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必须是医学中专及以上学历,医士或助产士以上职称,有产科工作经历2年以上,并在区县级医院产科进修半年以上; 
  (4)如有外聘退休人员,必须与聘任单位签定一年以上的聘任协议书,且受聘人员必须坚持每周全日制工作。 
  (5)凡聘用在职人员,必须是医院之间合作,医院双方必须签署一年以上的合作协议,同时要求人员相对固定,半年间轮换不得超过2人,保证每日有人值班,并在协议中注明具体人员安排。 
  四、提交材料 
  1、《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及科室带头人职称证复印件; 
  5、提交产科专业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重新登记注册; 
  6、外聘退休人员须提供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进行注册,同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和聘任协议复印件; 
  7、如为医院间合作,须提供双方医院的协议复印件。 
  五、审批标准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其中人员未达到标准即为不合格;其余各项所得分数以达到该项分值的五分之四视为合格。 
  六、审批程序 
  1、各执业单位首先按照农村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开展产科评分标准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和其他规定材料。 
  2、各区、县卫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标准对所辖单位进行初验,验收后由各区、县卫生局填写意见,然后上报到我局妇幼处。 
  3、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4、审批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间产科专业技术人员如有变动,医院应及时做出调整补救,并书面报所属区、县卫生局备案。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中如果发现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即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资格。 
  我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布置,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准备。 
  附件1:天津市农村中心卫生院产科验收评分标准;(略) 
  附件2:天津市农村卫生院产科验收评分标准(略)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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