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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22 生效日期: 1991-04-22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应当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过研究和论证,对你局发布的《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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