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0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8 生效日期: 2010-12-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库[2010]4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0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0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的通知

  (沪财库[2010]42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10〕127号)要求,现将本市编制2010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审工作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着力抓好决算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继续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认真做好2010年度财政决算编制工作。

  

   1.认真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度应收应支款项。各项预算数应 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一致。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种往来账 款。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决算收入支出数字核对一致,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准确、及时地编制财政决算打好基 础。

  

  2.切实抓好财政决算编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算数据准确性。各区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决算工 作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决算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决算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力度,及时解决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 业务指导,统筹安排决算布置工作,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人员准确把握报表口径,熟练运用决算软件。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填报数据,认真细致 地做好决算数据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减少填报错误,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3.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建立健全预决 算互动机制。财政决算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通过分析决算收支情况,反映和揭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具有 重要参考价值。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加工整理决算数据,注重研究决算收支的特点和基本规律,客观反映财政预算执行效果。根据预算改革和财政管理要求,研究 完整反映由公共财政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决算体系,并全面、准确反映预算完整性和细化预算 编制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查找财政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成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 平不断提高。

  

  二、其他有关事项

  

  1.关于财政收入决算数字。本年度终了 后不设国库决算整理期,直接由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编制年度各预算级次收入的对账单一式六联(中央级七联),财政部门在账表核对一致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中 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的对账签证工作。财政部门留存一联,一联报送市局国库处,一联附在《2010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后。

  

   2.2010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月报应于2010年12月31日下班前通过ftp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需经国库处审核确认),于2011年上班第一个工作 日上报中央级、市级、区县级的国库对账单(派专人送达)和盖区县财政局章的财政收支年报表(用b4纸打印)。报表数据截止2010年12月31日。

  

  3.各区县财政局除编报规定的决算报表外,还需编写决算说明书,总结一年来预算收支执行结果,并另行编写决算附注、财政收支平衡及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总结。

  

  4.为确保年终财政支出数据的准确性,各单位在上报年终月报后,支出“类”“款”“项”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5.各区县应于2011年1月14日前,将《2010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含电子文件,下同);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0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一份。决算会审后,应于5天内再报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全套《2010年财政总决算报表》及文字材料各一份,并分别抄送同级审计局。

  

  6.各区县《2010年财政总决算报表》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下发。各单位在决算表中不得自行增减表格(分析表中可以增加报表,不可以删除报表),也不得在决算表表格中自行增减项目或改动表格格式。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