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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9 生效日期: 2010-12-09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9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项地方性法规

  

  一、《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二、《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三、《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四、《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五、《福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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