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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3 生效日期: 2010-12-13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字[2010]5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政字〔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城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下同)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设施,下同)配套建设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相关责任

  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 和教育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合理安排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布局,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新建居住区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拔市、区(含 高新区,下同)教育主管部门使用,教育用地征地费用计入居住区土地熟化成本。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由教育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实施与责任 主体,产权归教育主管部门。鼓励开发商与教育主管部门签定协议,代建配套教育设施,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落实经费来源

  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实行专户储存,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市、区(包括高新区)解决。开发商代建配套教育设施可按规定减免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做好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法制办、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价局、环保局、人防办、 质监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 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政府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并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辖 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自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要求,规范辖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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