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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7 生效日期: 2011-01-17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积极参与,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用5年左右的时 间,在全市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城乡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下同)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 位一体全面发展,确保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水平居全省前列,部分学科(专业)居国内领先水平。

  

  二、加快建设,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机构与科室建设。合理整合卫生资源,加大政府投入,将更多资源增入中医机构,使中医药事业做大做强。市级以市海慈医疗集团 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重点,做好全国重点中医医院和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项目,分别建成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完善、专科优势突出的国内知名中医医院 和优秀中西医结合医院。区市政府5年内要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的上限完成本区市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建成中医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的区市级中医医疗和技术指导中心。通过完善青 岛市中医医疗集团内部运行制度,建立市级与区市中医医院对口支援、技术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新机制。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按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 床科室和中药房,中医床位数应占总标准床位数的5%以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积极促进和正确引导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建设民营中医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 企业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新农合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服务准入和监督管理等 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二)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三进”(进乡村、进社区、进 家庭)战略,开展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标准化建设,5年内全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中医特色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至少有 2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全覆盖。开展基层中 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中医特色基层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建成5个省级以上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含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 20个中医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个中医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站、30个中医特色镇卫生院、300个中医特色村卫生室。

  

   (三)构建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服务中的优势与特色,实施养生保健“三进工程”,将中医体质辨识与调养指导纳入新增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在市内四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5年内建成200个养生保健指导门诊、20个养生保健基地(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中心)、20个药膳特色 餐厅、20个膏方服务示范单位,推进冬病夏治、夏病冬治服务,初步建成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区市级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在支援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时,要将中医药诊疗技术和养生保健服务技能的传授作为重要内容。

  

  三、保持特色,遵循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自身规律

  

   (四)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注重临床实际水平。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 面,实行中医药专家同行评议。在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应更加注重其实际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制度。
  (五)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采取有力措施,着力加强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开展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做好基层中医药人才、中青年骨干人 才、中西医结合人才和管理型、外向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创造优秀人才“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的一流环境。5年内引进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医)10 名(其中至少有1名为国内同行公认的中医药学术领军人物),培养10名省内同行公认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30名优秀中医药人才,120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 (其中中西医结合骨干40名,区市级及以下医院占50%),40名中药技术骨干,40名中医护理技术骨干,300名中医类别全科医师,300名养生保健指 导医师。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奖励。

  

  (六)加快打造中医名科。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投入,市级重点 扶持建设4个国家级重点专科、5个省级重点专科、10个市级重点(特色)学科(专科),建成一批代表我市发展水平的中医重点(特色)学科(专科)群。各区 市要重点建设3-5个中医重点(特色)学科(专科)。

  

  (七)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做好中医药学术传承。开展 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项目,建立覆盖中医药优势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做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养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 学历教育。开展多层次的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设立10个名中医工作室,对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进行整理研究。贯彻落实师承 教育与职称晋升相挂钩的具体政策。开展中医药传统技能继承型人才培养,做好学术流派整理研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保中医药传统技术与流派传承发展。

  

   (八)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5年内重点建设2个省级以上实验室。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中医药研究队伍。加强 中医药临床研究特别是疑难重病和关键技术方面的研究。区市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要按照年业务收入的1%设立科研基金。重点加强我市具有临床研究优 势的重点病种的研究,5年内至少有2个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治疗和研究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8个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治疗和研究水平居国 内先进地位。鼓励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中医药的国际知名度。

  

  (九)推进 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普宣传。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每所中医医院至少建设1 处集中反映中医药文化的亮点,打造中医药养生文化品牌。积极发挥中医类学术团体和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推广中医药知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镇卫生院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广泛传播中医药科普知识,5年内市内七区55岁以上居民的中医药科普普及率要达到60%以上。开展针对 青少年的中医药科普工作。

  

  (十)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重视中药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强崂山中药道地药材的 保护,推进崂山药用植物种植观光园建设,建设一批道地中药材种植规范化生产基地,加快中药种植的现代化和产业化。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 医验方研制成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应按标准建立中药制剂室。积极培育中药名厂、名店、名药。

  

  四、加大投入,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与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各区市政府要依法设立中医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 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卫生投入要优先向中医事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研究推广和基层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等。 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贴政策性亏损和在职职工各项保险均由本级政府承担,其承担的包括中医 体质辨识与调养指导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应给予专项补助,其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及基本建设各项收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2011年起,逐步增加中医经费补助范围,制定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补助政策。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

  

   (十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 录和药品目录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5%以上;对住院病 人主要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取消起付线,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 药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对三级中医医院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医院执行一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在社区接受中医药服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 政策。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 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领导,全面协调促进中医药工作

  

  (十三)切 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市长为总召集人,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物 价、文化、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 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中医药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医建设项目的投 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与补偿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资金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会同科技、教 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并落实鼓励中医药服务的相关政策。 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推进中药现代化。经济信息化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 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所需种植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指导,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 育,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中药市场管理,落实鼓励中药制剂研制和使用的政 策。教育部门要组织逐步开展对在校高中学生的中医药科普知识宣讲。卫生部门负责全市中医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宣传、国土资源、 文化、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发展。

  

  (十四)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 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中医管理人员,切实履 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管理职责。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中医执法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配备中医药业务人员,研究推广使用中医药措施预防疾病。区市政府 举办的中医医院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法报请市中医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强中医管理干部的培养,各级公立中医医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中要逐步 充实中医药人员,非中医药人员的干部应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政策培训。中医医院医药人员中中医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新进医药人员80%以上应为中医药 人员。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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