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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8 生效日期: 2011-01-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 科人[2011]9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人〔2011〕9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科技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广大干部是推进科学发展和实现 科学发展的主体和核心,要实现“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必须大力加强干部科学发展能力的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科学发展的本领。各处室、各单位主要 负责人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责任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干部教育培训为科学发展服务的重要意义,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教育培训的各项任务。

  

  二、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相关要求

  

  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填写《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向厅人事处申报学分,经人事处审核登记后,由厅党组评定学分考核等次。直属单位其他干部向本单位人事部门申报学分,经审核登记后,由本单位评定学分考核等次,并于次年度3月中旬前将考核结果报厅人事处。

  

  对学分制考核中评定“优秀”等次的干部可比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对学分制考核中评定“不合格”等次的干部除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将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使用相结合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厅领导、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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