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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9 生效日期: 2011-01-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学位办[2011]1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学位办〔2011〕1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沪学位〔2007〕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本单位各院系办班申请的校内审核工作,应加强对办班的社会需求、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及办学场所等方面的审查,确保申请登记备案的课程进修班拥有较好的社会生源和办学条件。

  

  二、在向我办提出备案申请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上年度办班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提交办班情况自查报告。我办不受理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单位所提出的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申请。

  

  三、各单位要从维护学校声誉、规范招生过程管理的高度出发,加强对本单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简章及网站宣传等材料的校内审查,在招生简章及网站宣传等材料中不得出现与申请学位有关的内容。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予登记备案。

  

  四、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地单位在本市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申请材料,须由办班单位所在地省(市)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寄送我办征求意见。本地和外地单位在本市办班的合作单位,须为具有高等非学历业余教育资质的办学机构(学院)。

  

  五、获得登记备案后,各单位要确保实际发布的招生简章与经我办审核通过的招生简章内容一致,不得将“经上海市学位办登记备案”当作招生宣传手段,要对办班过程实施全程管理,强化对教学活动、教学秩序以及教学场所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升办班质量。

  

  六、我办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班过程的管理和检查,一经发现存在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办班,办班名称、招生简章、招生人数、结业证书等不符合规定,教学管理混乱以及办学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等现象,我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登记备案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2010年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班情况自查报告,报告包括各班实际就读人数(表格形式)、教学与课程设置情况、实际授课教师队伍及简要介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内容;

  

  (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

  

  (三)《申请登记备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汇总表》;

  

  (四)拟印发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宣传网址;

  

  (五)异地办班合作单位的委托书或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六)本市和外地单位在本市办班合作单位的办学许可证、委托书或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请各单位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1份(异地办班需一式2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报送我办。联系人:赵坚;电话:23116732;邮箱:zhaoj@shec.edu.cn;地址:大沽路100号3304室。

  

  八、我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上海教育”(www.shmec.gov.cn)网上公布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名单。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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