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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继续运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1 生效日期: 2011-01-21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11]17号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你院《关于清华大学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的申请》(清核请〔2010〕2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和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定期安全审查总报告》、《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质量保证大纲》等技术文件,认为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在相关限制条件下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的要求,具备限制运行的条件。批准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继续运行五年,并颁发运行许可证,其原运行许可证同时废止。

  

  你院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反应堆运行安全。

  

  附件: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条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条件

  


  项目名称: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

  

  持证单位: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法人代表:张作义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104号

  

  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于1989年11月首次临界,于1991年1月取得运行许可证((91)国核安证字01号),目前已达设计寿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的有关规定,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继续运行五年。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提交的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作为对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承担全面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定期安全审查及核安全审评结果表明,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在限制运行功率条件下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可以附加限制条件继续运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申请。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作为对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的安全运行。

  

  二、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和《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定期安全审查报告》等附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全部承诺。如需要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任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批准。

  

  四、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认可。

  

  五、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安全的影响。

  

  六、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过程中,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包络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我局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功率不得超过2mw。

  

  八、2011年12月前向我局提交《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长期停运状态的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报告,并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价。

  

  九、本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运行许可证((91)国核安发证字01号)同时废止。在遵守本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可运行至2016年1月31日。如反应堆在此之后需要继续运行,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十二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新向我局申请运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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